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雅化集团:安全生产费用财务管理办法

来源:米乐体育在线官网    发布时间:2024-11-17 01:57:48

  第一条 为了建立公司安全生产投入长效机制,加强安全生产费用财务管理,维护企业、职工和社会公共利益,根据《国务院关于逐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国发〔2004〕2号)、《国务院关于逐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财资〔2022〕136号)及相关法律和法规,结合公司真实的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安全生产费用是指公司依照国家规定标准提取、在当期费用中列支、专门用于完善和改进公司或项目安全生产条件的资金。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及经营范围涉及危险品生产与储存、非煤矿山开采、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与销售、爆破工程施工和交通运输的下属分、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第四条 根据集团会计政策规定,各公司依据其涉及的经营业务分别按照以下标准逐月提取:

  2、营业收入在1,000万元至10,000万元(含)的部分,按照2.25%提取;

  3、营业收入在10,000万元至100,000万元(含)的部分,按照0.55%提取;

  3、尾矿库运行按当月入库尾矿量计提,其中三等及三等以上尾矿库每吨4元,四等及五等尾矿库每吨5元;

  4、尾矿库回采按当月回采尾矿量计提,其中三等及三等以上尾矿库每吨1元,四等及五等尾矿库每吨1.5元。

  以上一年度营业收入为计提依据,采取超额累退方式按照以下标准确认年度计提金额并逐月平均提取:

  2、营业收入在1,000万元至10,000万元(含)的部分,按照2%提取;

  第五条 公司安全生产费用月初结余达到上一年应计提金额三倍及以上的,自当月开始暂停提取安全生产费用,直至安全生产费用结余低于上一年应计提金额三倍时恢复提取。

  (一)完善、改造和维护安全防护设施设备支出和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支出,其中:

  1、锂盐危险品生产与储存业务、民用爆破物品生产与销售业务的安全防护设施设备是指车间、库房、罐区等作业场所的监控、监测、通风、防晒、调温、防火、灭火、防爆、泄压、防毒、消毒、中和、防潮、防雷、防静电、防腐、防渗漏、防护围堤或者隔离操作等设施设备;

  2、非煤矿山开采业务的安全防护设施设备和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支出是指矿山综合防尘、防灭火、防治水、危险气体监测、通风系统、支护及防治边帮滑坡、防冒顶片帮设备、机电设备、供配电系统、运输(提升)系统和尾矿库等完善、改造和维护支出以及实施地压监测监控、露天矿边坡治理等支出;

  3、爆破工程施工业务的安全防护设施设备支出是指施工现场临时用电系统、洞口或临边防护、高处作业或交叉作业防护、临时安全防护、支护及防治边坡滑坡、工程有害气体监测和通风、保障安全的机械设备、防火、防爆、防触电、防尘、防毒、防雷、防台风、防地质灾害等设施设备;应急救援技术装备、设施配置及维护保养支出,事故逃生和紧急避难设施设备的配置和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应急预案制修订与应急演练支出;

  4、交通运输业务的安全设置设备支出是指运输设施设备和装卸工具安全状况检测及维护系统、运输设施设备和装卸工具附属安全设备;购置、安装和使用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车辆卫星定位装置、视频监控装置、船舶通信导航定位和自动识别系统、电子海图等支出。

  (二)配备、维护、保养应急救援器材、设备支出和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应急预案制修订与应急演练支出;

  (三)开展重大危险源检测、评估、监控支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事故隐患排查整改支出,安全生产信息化、智能化建设、运维和网络安全支出;

  (四)安全生产检查、评估评价(不含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安全评价)、咨询和标准化建设支出;

  第七条 公司提取的安全生产费用从成本(费用)中列支并专项核算。符合本办法规定的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支出应当取得发票、收据、转账凭证等真实凭证。

  第八条 本公司职工薪酬、福利不得从公司安全生产费用中支出。公司从业人员发现报告事故隐患的奖励支出从公司安全生产费用中列支。

  第九条 公司安全生产费用年度结余资金结转下年度使用。费用出现赤字(即当年计提安全生产费用加上年初结余小于年度实际支出)的,应当于年末补提安全生产费用。

  第十条 公司当年实际使用的安全生产费用不足年度应计提金额60%的,除按规定进行信息披露外,还应当于下一年度4月底前,按照属地监管权限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提交经企业董事会、股东会等机构审议的书面说明。

  第十一条 公司调整业务、终止经营或者依法清算的,其结余的安全生产费用应当结转本期收益或者清算收益。下列情形除外:

  (一)矿山企业转产、停产、停业或者解散的,应当将安全生产费用结余用于矿山闭坑、尾矿库闭库后可能的危害治理和损失赔偿;

  (二)危险品生产与储存企业转产、停产、停业或者解散的,应当将企业安全生产费用结余用于处理转产、停产、停业或者解散前的危险品生产或者储存设备、库存产品及生产原料支出。

  第(一)和(二)项企业安全生产费用结余,有存续企业的,由存续企业管理;无存续企业的,由清算前全部股东共同管理或者委托第三方管理。

  (一)公司提取的安全生产费用,按公司会计政策的规定计入当期损益,同时记入“专项储备”科目。

  (三)使用提取的安全生产费用形成固定资产的,应当通过“在建工程”科目归集所发生的支出,待安全项目完工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时确认为固定资产;同时,按照形成固定资产的成本冲减专项储备,并确认相同金额的累计折旧。该固定资产在以后期间不再计提折旧。

  (四)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已计提但尚未使用的安全生产费用不涉及资产负债的账面价值与计税基础之间的暂时性差异,不应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因安全生产费用的计提和使用产生的会计利润与应纳税所得额之间的差异,比照永久性差异进行会计处理。本期计提的安全生产费用不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本期使用的以前已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的安全生产费用时冲减其对应的递延所得税资产。

  第十三条 公司调整业务、终止经营或者依法清算的,其结余的安全生产费用应当结转本期收益或者清算收益。

  第十四条 公司应当及时、足额提取安全费用,并按规定使用。在年度财务会计报告中,公司应当披露安全费用提取和使用的具体情况。

  第十五条 如公司经营业务范围发生变化,安全生产费用依照国家相关规定标准计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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