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劳动者撑起安全“保障伞”——焦作工伤保险制度实施二十周年综述

来源:米乐体育在线官网    发布时间:2024-11-12 09:40:01

  三位一体强保障,二十春秋写华章。今年是《工伤保险条例》颁布实施20周年。

  工伤保险作为社会保险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为劳动者织就“防护网”、筑牢“平安盾”,为工伤职工及其家属撑起“保障伞”。2004年1月1日,《工伤保险条例》正式施行。它见证了国家保护劳动者权益迈出的坚实步伐,也映照出社会对安全保障的不懈追求。目前,我市工伤保险参保单位达到25869家,工伤预防、工伤补偿、工伤康复“三位一体”工伤保险制度初步建立,守护了我市劳动者的生命与健康,为企业经营发展解了后顾之忧。

  20年勇担使命,20年栉风沐雨。20年间,我市工伤保险制度以劳动者的福祉为底色,以法治的光辉为笔触,从无到有、从简到繁、持续不断的发展、逐步完善,既为劳动者提供了实实在在的保护,又为城市的和谐稳定撑起了“防护伞”。

  《工伤保险条例》实施20年来,我市人社部门始终把推进工伤保险事业高水平质量的发展作为护航企业、保障民生、服务发展的重要举措,在完善工伤保险制度、扩大工伤保险覆盖面、提升经办服务水平等方面持续发力、久久为功,工伤保险各项工作取得累累硕果。

  这是政策制度守正创新、深化改革、逐步完善的20年。制度建设是工伤保险的根本之计、长远之策。1996年劳动部发布《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以部门规章形式,规范各类型企业参加工伤保险。1997年2月27日原焦作市劳动局印发《关于转发劳动厅〈关于贯彻劳动部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的实施建议〉的通知》,将我市所有企业以及它职工纳入工伤保险参保范围,实行社会统筹。2004年《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后,我市逐步建立起工伤预防、工伤康复、工伤补偿“三位一体”工伤保险制度,工伤保险的强制力与约束力全面加强。2011年新修订的《工伤保险条例》实施,逐步扩大了工伤保险覆盖范围,我市工伤保险统筹层次提升到市级统筹。2019年1月1日起,按照全省统一部署,工伤保险实行省级统筹,基金抗风险能力和使用效率全方面提高,我市工伤职工合法权益得到有力保障,推动社会保障事业健康发展。

  这是劳动者安全感更加充足、更有保障、更可持续的20年。群众安全感是检验工伤保险制度成色的标尺。着力扩大保障范围,从企业职工开始,逐步将个体工商户、民非组织、机关事业单位纳入工伤保险的保障范围,切实让每一名劳动者享受基本的工伤保障。全市工伤保险参保人数逐步增加到目前的42.89万人。2005年以来,连续19年提高工伤待遇标准,1~4级伤残津贴人均标准提高到3275元,织牢织密安全保障网,切实保障了劳动者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

  这是企业减负、轻装上阵、稳健发展的20年。护航企业、促进发展是工伤保险“稳定器”作用重要体现。我市扎实开展“老工伤”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积极地推进阶段性降低工伤保险费率政策。2008年以来,全市先后将1600余名“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企业年均减少工伤费用支出1200余万元,切实减轻企业负担,维护工伤职工合法权益。全方面推进阶段性降低工伤保险费率政策落实,月均减征工伤保险费600余万元,助力企业发展。

  这是管理服务不断的提高速度、温度、深度的20年。优化管理服务是提高参保单位和人员办事效率的内在要求。从多头跑到一门办,从线下报件到线上经办,从垫付报销到实时支付,焦作工伤服务的体验感慢慢的变好。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工伤保险逐步实现数据流、业务流、管理流的信息化融会贯通,建立起网上经办大厅、各(县、市)区线个便民服务网点,经办服务提速度、增温度、拓深度,工伤保险业务经办便捷度和群众满意度持续增强。

  为纪念《工伤保险条例》颁布实施20周年,进一步宣传普及工伤保险政策法规知识,增强企业和职工的工伤保险意识,今年7月以来,市人社局以“栉风沐雨、与您同行”为主题,举行《工伤保险条例》颁布实施20周年主题宣传活动,并抽调业务骨干,开展政策宣讲进企业、社保服务到社区、工伤预防大讲堂等系列活动,宣传普及工伤保险政策,为企业持续发展夯实安全根基,为职工生命健康筑牢安全底线。

  二十年栉风沐雨,二十年春华秋实。我市将牢记人民期盼,勇扛民生重担,强化工伤保险扩面征缴,实现法定人群应保尽保,大力推进工伤预防工作,从源头上减少工伤事故和职业病发生,逐步优化工伤经办服务,切实增强劳动者的幸福感、获得感、安全感,为加快打造中国式现代化建设河南实践先行区贡献力量。

  9月29日,记者从市人社局获悉,根据全省统一部署,我市对伤残津贴等工伤保险待遇做调整,继续提高一级至六级工伤职工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和生活护理费标准。政策自今年1月1日起执行。根据要求,增加的待遇将于2024年12月底前全部发放到有关人员手中。

  调整对象:根据《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的2024年伤残津贴等工伤保险待遇的通知》要求,此次调整对象包括,河南省行政区域内2023年12月31日前开始享受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的工伤人员和享受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供养亲属。

  调整标准:此次调整采取向待遇水平较低人员倾斜的原则,根据伤残等级、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不一样的情况,确定每人每月增加金额:

  此次供养亲属抚恤金实行定额调整,调整额度为:50元(孤寡老人或孤儿为70元)。1996年9月30日前发生的工伤,伤残津贴和供养亲属抚恤金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每人每月另行增加10元。

  根据以上标准调整后,有关待遇仍达不到以下标准的,统一调整至以下标准,以后伤残津贴和供养抚恤金最低标准每三年核定调整一次。其中,伤残津贴最低标准:3209元/人/月。供养亲属抚恤金最低标准:配偶1711元/人/月(孤寡老人1882元/人/月);其他亲属1283元/人/月(孤寡老人或孤儿为1411元/人/月)。

  此次调整所需费用,由现在发放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供养亲属抚恤金的资金渠道支付。伤残五级和六级且由企业按月发给伤残津贴的,调整费用由企业按规定支付。

  工伤保险是社会保险的重要组成部分,它通过社会统筹建立工伤保险基金。劳动者因在生产经营活动中或在规定的情形下遭受意外伤害、职业病,以及因这两种情况造成职工死亡、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时,职工或其近亲属能够从国家、社会得到物质补偿,以保证职工或其近亲属的基本生活,并为工伤职工提供必要的医疗救治和康复服务。工伤保险可分散企业的工伤风险。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实施公务员法管理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等单位,应当按照法律和法规的有关法律法规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四、用人单位未依法参加工伤保险、未按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会有哪些后果?

  (一)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等法律和法规,将会受到相应的处理处罚;

  (二)企业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各项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除政策规定外不得选择性单独参加工伤保险;

  (三)职工所在企业未依法参加工伤保险、未按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由用人单位按照工伤保险待遇的相关项目和标准向工伤职工支付费用。

  (八)因工死亡的,其遗属领取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因工死亡补助金;

  工伤预防是建立健全工伤预防、工伤补偿和工伤康复三位一体工伤保险制度的重要内容,是指采取管理、技术、教育等措施事先防范职工伤亡事故以及职业病的发生,减少事故隐患,改善和创造有利于健康的、安全的生产环境和工作条件,保护职工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促进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

  (2)有权了解作业场所及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和有害因素、事故防范和应急措施。

  (5)有权在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状况下(对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造成直接的重大威胁)停止作业和紧急撤离。

  (1)有义务接受事故预防和职业病防治的教育和培训,掌握工伤预防知识,提高工伤预防技能,增强事故应急处理能力。

  (2)有义务遵守企业劳动纪律、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岗位操作规程,听从指挥,服从管理。

  四不伤害——努力做到不伤害自己、不伤害他人、不被他人伤害、保护他人不受伤害。

  四不放过——工伤事故处理,要坚持事故缘由分析不清楚不放过、事故责任者没有受到严肃处理不放过、广大职工群众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防范整改措施没有落实不放过。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规定,单位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时限为发生意外事故或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能适当延长。

  企业未在规定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的,在此期间发生的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住院伙食补助费、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的护理费、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所需费用、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由该企业负担。

  (二)企业应按时足额缴费,否则欠费期间的工伤保险待遇(除长期待遇外)应由企业支付。

  用人单位补缴欠缴的工伤保险费和滞纳金后,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支付新发生的费用。

  (三)工伤职工擅自转诊转院治疗发生的工伤医疗费用,工伤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根据《河南省工伤职工转诊转院管理暂行办法》(豫劳社工伤[2005]11号)相关规定,工伤职工需要转诊转院的,应由就诊的工伤保险协议机构提出工伤复发的救治和治疗意见,填报河南省工伤职工转诊转院治疗申请表,报经办机构同意。因伤(病)情紧急没有办法进行正常申报的,可先转诊转院,但应于10日内补办有关手续。擅自转诊转院治疗所发生的工伤医疗费用,工伤保险基金不予支付。转诊转院诊疗时间一般不超过30日,确需继续在转入医疗机构治疗的,应报经办机构同意。

  对于转诊转院,应首先选择本省转诊机构,并按转上不转下(即转向上级医疗机构或同级专科医疗机构,不转向同级综合性医疗机构或下级医疗机构)原则进行。

  (四)旧伤复发未在治疗前报社保经办机构同意登记备案的,工伤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应由就诊的工伤保险协议机构提出工伤复发的救治和治疗意见,并填报《河南省工伤职工旧伤复发就医申请表》报社保经办机构批准。

  (五)未经社保经办机构同意登记备案,擅自在异地居住治疗的费用,工伤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未能终结工伤保险关系、长期居住在参保地以外且有医疗依赖的工伤人员,并进行工伤登记后,经统筹地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或者经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委托居住地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需要继续治疗的,工伤人员应在居住地选择1~2家工伤保险协议机构进行及时有效的治疗。应填报河南省工伤职工异地居住就医申请表,并具有统筹地区外居住或工作证明。

  (七)根据《关于印发〈河南省领取社会保险资格认证实施建议〉的通知》(豫社保〔2020〕22号)文件精神,按月领取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的工伤人员每个认证周期为365天,领取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人员每个认证周期为180天,未满18周岁的不设认证周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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