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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水利工程项目施工安全生产措施费管理省水利厅公开征求意见
为推动全省水利工程生产经营单位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省水利厅草拟了《云南省水利工程施工安全生产措施费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1年10月19日。
第一条【依据和目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财企〔2012〕16号)和《水利水电工程施工安全管理导则》SL721—2015等有关法律法规,为确保水利施工安全生产投入到位,从源头上有效杜绝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提高全省水利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水平,现就云南省水利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安全生产措施费(以下简称“安全生产措施费”)计取和使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合使用的范围】本办法适用于云南省使用财政(含国资)投资的新建、扩建、改建水利工程的施工安全生产管理。
第三条【安全费定义及管理原则】本办法所称的安全生产措施费,是依规定标准计取,专门用于完善和改进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安全生产条件的资金。
第四条【安全生产措施费的计取】编制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概(估)算时,应当单列安全生产措施费并纳入项目总投资。若条件允许可精准列出概(估)算清单,若不允许可按项目总投资2%比例计列。
第五条【安全生产措施费项目清单】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初步设计阶段应对安全生产措施费专门概算,单独计列,列出清单。
建设单位或委托招标单位在编制工程招标文件时,应当确定项目所需的建设工程作业环境及安全生产措施费,单列建设工程作业环境及安全生产措施费项目清单。
建设单位对工程项目的安全防护、安全施工有特别的条件需增加安全生产措施费的,应当在招标文件中予以明确,并在安全生产措施费项目清单中增列相应项目及费用。
第六条【安全生产措施费项目清单报价】实施工程单位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计列的安全生产措施费项目清单报价,安全生产措施费总额不得低于投标价的2.0%,且不得作为竞争性报价。
第七条【安全生产措施费的使用范围】安全生产措施费应当用于本水利工程项目施工的安全防护用具及设施的采购和更新、安全施工措施的落实、安全生产条件的改善。主要使用范围如下:
(一)完善、改造和维护安全防护设施设备支出(不含“三同时”要求初期投入的安全设施),包括施工现场临时用电系统、洞口、临边、机械设备、高处作业防护、交叉作业防护、防火、防爆、防尘、防毒、防雷、防台风、防地质灾害、地下工程有害气体监测、通风、临时安全防护等设施设备支出;
第八条【在合同文件中明确安全生产措施费】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理应当在合同文件中,专门明确安全生产措施费项目清单、数额、支付方式、使用要求、调整形式等条款。
第九条【安全生产措施费使用计划】施工单位应当在开工前依据合同文件编制安全生产措施费总体使用计划和年度使用计划,指导项目建设周期内有效使用安全生产措施费,经监理单位审核后,报建设单位同意后执行。
第十条【安全生产措施费管理】建设单位应当对安全生产措施费进行专账或专户管理,优先安排使用。
第十一条【安全生产措施费不得调减或挪用】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应监督施工单位落实安全生产措施费并专款专用,不得随意调整或挪用、挤占批准概算中确定的安全生产措施费。
第十二条【安全生产措施费的调整】安全生产措施费实际需求投入细目与投标清单细目费用有出入的,经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同意,可在安全生产措施费其他细目中适当调整。同项目安全设备设施单价出入存在较大争议的,可由建设单位组织不少于3家施工单位共同询价,确定指导范围价。
第十三条【安全生产措施费的管理】项目法人、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措施费管理和使用制度。对安全生产措施费单独核算,健全安全生产措施费管理台账,包含从购买、入库、领用、回收等环节的监控及证明所投入的票据凭证资料。台账应按月统计、年度汇总。
第十四条【工程分包时安全生产措施费的管理】实行总承包依法将工程进行分包的,应当在分包合同中明确由分包单位实施的安全措施、费用及支付等条款,总包单位应定期检查评价分包单位施工现场及安全生产措施费使用情况。
分包单位安全生产条件及措施投入不足的应当由总包单位配足。安全生产措施费不得由劳务分包队伍承担。
第十五条【安全生产措施费未落实的处理】监理单位发现施工单位在施工现场存在安全隐患或未落实安全生产措施费的,应当及时报告建设单位,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惩处。
第十六条【安全生产措施费的监督检查】建设单位应当至少每半年对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措施费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将检查意见通知施工单位。施工单位应及时进行整改。
第十七条【安全生产措施费的验收签认】监理单位应当对安全生产措施费使用情况进行监理,对使用安全生产措施费所投入的设备、设施、防护用品及本办法应用限制范围的支出等方面,进行验收签认。
第十八条【安全生产措施费的支付申报】施工单位应当根据合同文件的要求,按月编报投入使用的安全生产措施费使用报表(计量支付报表格式可参照土建支付样本,按项目清单编制,附票据凭证及监理过程验收记录)和次月安全使用计划,经项目负责人签字盖章后与当月工程款计量支付表同时报送监理单位审核。
第十九条【安全生产措施费的审核】监理单位收到安全生产措施费使用报表后,应当会同项目建筑设计企业、实施工程单位以及其他需要单位,在7个工作日内对实施工程单位的安全生产措施费使用报表和实际完成安全措施进行审核、验收,核实无误后签字确认。
第二十条【安全生产措施费的支付】建筑设计企业对通过审核的安全生产措施费,应与当月工程款同时计量支付施工单位,若施工单位有需要支付其他相关方安全生产措施费的,可由建筑设计企业优先支付其他相关方安全措施费。
第二十一条【安全生产措施费的不发生不支付】施工单位安全生产措施费实际投入使用超出合同文件中安全生产措施费总额的,一般不单独计量支付。
若建筑设计企业对安全防护、安全施工有特殊要求需计量支付的,超出部分可以在其他暂定金额项目中计取。安全生产措施费实际投入使用少于合同文件中安全生产措施费总额的,建筑设计企业不得支付余额部分的安全生产措施费。
第二十二条【安全生产措施费的监督管理】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水利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措施费支付、使用实施监督管理,并确保资金专款专用。
第二十三条【招标时安全生产措施费的监督管理】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在工程项目招标投标阶段,应当认真审查招标文件中安全生产措施费项目清单单列情况、投标报价按本办法确定安全生产措施费情况。
第二十四条【安全生产措施费的举报受理】各级水行政主任部门应当及时受理不按规定单列、不专款专用、挪用挤占安全生产措施费的检举、控告和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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